含義:
1、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
2、大修基金指的是除業主專屬部分以外的設施及設備過質保期后,用于修繕、保養和更換等工作的專項費用。因為該款項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所以任何人或單位都沒有權利挪用。
收費標準:
1、沒有電梯的房屋,業主按35元/_交存;
2、有電梯的房屋,按65元/_交存;
3、維修資金使用以后,如果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的30%,業主要續交,數額不應少于業主首次交存的標準;
4、對于二手房,業主可以與購房者協商解決。
關鍵詞: 交易設施 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細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