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可以轉讓的情形
合同不可以轉讓的情形如下:
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能轉讓的;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轉讓合同的訴訟時效
轉讓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轉讓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是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也就是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需要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候起開始計算。訴訟通常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合同轉讓的條件
合同轉讓的條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可以轉讓;
3.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
4.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程序;
5.合同轉讓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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