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有法律依據嗎?
“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是錯誤的。《關于印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中規定,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是:
(1)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自行車、彩電等18種商品;
(2)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3)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4)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可見,商品售出,消費者完全有權就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向銷售者交涉,而銷售者也完全有義務實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負責”的態度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