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出租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農村耕地的使用權年限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權年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