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付款方式 票據的付款方式 匯總
1.個人付款和代理付款
個人付款是指付款人按照票據記載向持票人支付的款項。付款人基于其票據行為進行的付款,如承兌人進行的付款,稱為絕對付款。
我的付款是指票據記載的付款人對持票人的付款。付款人根據自己的行為支付的款項,如承兌人支付的款項,稱為絕對債務人; 付款人為將票據移交給另一人的行為支付的款項,如付款人在承兌前支付的款項,稱為收款人指令。
代理進行付款是指付款人通過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代替其向持票人支付要求的付款。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據當事人,而是在票據之外基于委托代替付款人付款的人。在商業匯票的實踐中,主要是商業承兌匯票記載的付款人的銀行。
2.全額付款和部分付款
全額進行支付后,票據上的權利保障義務將完全可以消滅,不僅付款人的票據債務企業因其具有履行而消滅,其他國家簽署相關票據的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也將消滅。
3.到期付款和逾期付款
在法律規定的提示期限內或在持有人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支付的款項成為到期款項;否則稱為超期支付。期外支付分為法定或約定的提示支付期之前或之后的支付,前者稱為期前支付,后者稱為期后支付。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付款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提前付款,實際上是自愿放棄定期利息。然而,付款人放棄定期福利不能免除其錯誤付款。
付款方式有哪些?真正的權利人在向實際權利人付款后主張票據權利時,付款人要承擔再次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到期日前解除付款委托或者要求停止付款的,前一付款人的付款人也應當承擔到期前付款造成的損失。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當繼續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所以對于承兌人來說,逾期付款和到期付款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4.存款支付和非存款支付
存管付款是指持票人未在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提示付款時,票據債務人將相應的票據交易金額交給存管機關,相當于企業履行付款義務的一種通過付款管理方式。定金的支付主體是承兌人,而不是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喪失對出票人或背書人的追索權,他們無需存款。正常情況下,票據支付是非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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