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
1.無限連帶責任是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2.連帶責任是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區別
1、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定義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無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
2、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經營特點不同: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直接關系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系密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于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
4、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相對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