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安置卡”就是現役軍人的《優待安置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從2002年開始,民政部為切實解決當前優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優待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國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該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優待安置證》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數量,由民政部統一制發。所以,《優待安置證》的具體發放范圍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的有關通知,“農業”戶口的士兵,其家屬憑證享受優待,本人退役后回農村安置;“非農”戶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屬憑證按規定享受優撫安置待遇。
當兵安置卡回來可以安排什么工作?
2011年之后安置卡已經沒用了,以條例執行。2011年之前入伍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執行,農村兵二等功以上、城鎮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相關條款如下: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